本標準規定了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的分類、制訂工作程序、編制原則、一般構成和編寫要求等內容。
本標準適用于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的制訂。
本標準內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條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GB/T 1.1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1 部分:標準的結構和編寫規則
GB/T 1.2 標準化工作導則 第 2 部分:標準中規范性技術要素內容的確定方法
HJ/T 416-2007 環境信息術語
《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竣工驗收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令第 13 號)
《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公告 2006 年第 41 號)
《國家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規劃》(國家環境保護總局文件 環發[2007]150 號)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環境工程
指為保護自然環境和自然資源、防治環境污染、修復生態環境、改善生活環境和城市環境質量的建設項目以及工程設施。
[HJ/T 416-2007]
3.2 環境工程技術規范
指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為規范各類環境工程的設計、施工、設備安裝調試、驗收、運行維護等過程而制訂的國家環境保護標準。本標準中指《國家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規劃》中確立的四類環境工程技術規范。
4.1 《國家環境技術管理體系建設規劃》將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分為通用技術規范、污染治理工藝技術規范、重點污染源治理工程技術規范和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技術規范。
4.2 通用技術規范指規定各類環境工程建設和運行中基本或共性技術要求的規范,包括通用工程技術規范和通用基礎規范。其中,通用工程技術規范指按水、氣、固體、噪聲等污染要素制訂的、規定同一類環境工程建設和運行中共性技術要求的規范,簡稱為通用類規范。如:《大氣污染治理通用工程技術規范》、《水污染治理通用工程技術規范》。
4.3 污染治理工藝技術規范指以相同工藝技術原理或方法為基礎,適合于不同行業的同一污染要素治理的技術規范,簡稱為工藝類規范。如《污水活性污泥法處理工程技術規范-氧化溝法》、《污水厭氧生物處理工程技術規范-升流式厭氧污泥床法》。
4.4 重點污染源治理工程技術規范指以某一重點污染源治理為對象,適合于該類污染源所有污染物或特定污染物治理工程的技術規范,簡稱為污染源類規范。如《畜禽養殖業污染治理工程技術規范》、《鋼鐵工業除塵工程技術規范》。
4.5 污染治理設施運行技術規范指以提高污染治理設施運行、維護和管理水平,保證其連續、穩定達到污染物排放標準為目的而制訂的技術規范,簡稱為運行類規范。如《污水生物處理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危險廢物集中焚燒設施運行管理技術規范》。
5.1 工作程序應符合《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的規定,具體程序參見附錄 A。
5.2 環境工程技術規范名稱應與下達的計劃任務書中確定的名稱相一致,確需改變或調整的,應事先征得任務下達部門的同意,并在編制說明中詳細說明變更理由。
5.3 環境工程技術規范的制訂分為準備階段、起草階段、征求意見階段和審查發布階段。
5.4 準備階段的制訂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通過對國家和地方相關法律法規、政策(產業政策、技術政策)、現行標準(排放標準、行業規范),相關的污染源和污染治理工藝,污染治理工程建設運行情況進行調研,確定標準的適用范圍,形成開題報告(參見附錄 B)和編制大綱;
b)工藝類規范應重點明確該工藝與其他工藝的界限以及變形工藝的取舍; c)污染源類規范應明確適用的行業范圍、污染源種類和推薦的主導工藝。
5.5 起草階段的制訂工作應符合下列要求:
a)應按工程對象、規模、工藝對污染治理工程進行調研,確定工程建設各階段中保證質量的關鍵點,并通過分析匯總調研數據,必要時還應進行試驗,提出各關鍵點的技術要求,形成征求意見稿和編制說明;
b)應全面檢索相關的標準和規范,以及適用的結構、電氣、自控、消防等行業規范,以便在適當的位置引用。
5.6 征求意見階段應匯總所有回復意見,按照《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制修訂工作管理辦法》的要求編制國家環境保護標準征求意見情況匯總處理表,并對回復意見進行研究、討論,形成送審稿和編制說明。
5.7 審查發布階段應召開審議會,并按照審議意見修改送審稿,形成報批稿、編制說明和報批說明。
5.8 針對制訂工作中各階段發現的關鍵點、難點以及有爭議的問題,應向相關專家進行咨詢或組織專題研討會,妥善解決編制過程中遇到的問題。
6.1 應符合國家相關法律、規章及技術法規、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6.2 應與相關的污染防治技術政策、最佳可行技術導則、其他環境保護標準及其他行業標準相協調。
6.3 應滿足 GB/T 1.1、GB/T 1.2 以及國家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環境保護標準格式、內容的規定。
6.4 技術內容的編制應符合下列原則:
a)以工程實踐為基礎:應通過分析總結同類工程的實踐經驗和存在問題,確定規范中推薦的工藝路線、技術參數等內容;
b)以達標排放為基本要求:規范中推薦的工藝路線和技術參數應至少能夠保證處理后達到排放標準中一般排放限值的要求;
c)以成熟技術為主體:規范中應推薦經工程實踐證明能夠連續運行、穩定達標、技術經濟合理的工藝路線,不推薦落后、淘汰的工藝技術;
d)突出環境工程特色、兼顧與其他行業標準相協調:規范應重點規定工藝路線選擇、工藝設計要求等具有環境工程特色的部分,電氣、采暖通風等輔助工程的設計以及施工、驗收等內容的編寫宜優先引用相關專業標準,并補充環境工程的特殊規定。
7.1 一般構成
7.1.1 各類環境工程技術規范中各要素名稱、編排順序和編寫要求見表 1。
7.1.2 表 1 中所列要素的編排,可根據具體規范編制工作的需要進行調整,如果需要其他要素, 也可以在適當的位置上添加。
7.1.3 要素分為必備要素和可選要素,必備要素宜在規范中的適當位置設一章,可選要素則可根據需要進行取舍。
表 1 各類工程技術規范中要素的編排
序號 | 要素名稱 | 規范類型 | 要素類型 | 編寫要求 |
1 | 封面 | 全部 | 必備要素 | 7.2.2 |
2 | 目次 | 全部 | 必備要素 | 7.2.2 |
3 | 前言 | 全部 | 必備要素 | 7.2.2 |
4 | 適用范圍 | 全部 | 必備要素 | 7.2.3 |
5 | 規范性引用文件 | 全部 | 可選要素 | 7.2.4 |
6 | 術語和定義 | 全部 | 可選要素 | 7.2.5 |
7 | 污染物與污染負荷 | 通用類規范 | 可選要素 | 7.2.6 |
工藝類規范 | 必備要素 | |||
污染源類規范 | 必備要素 | |||
運行類規范 | 可選要素 | |||
8 | 總體要求 | 通用類規范 | 必備要素 | 7.2.7 |
工藝類規范 | 必備要素 | |||
污染源類規范 | 必備要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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